在韩国跑腿取钱不知情判几年

在韩国跑腿取钱不知情判几年

知情说明没有主观故意,是不构成洗钱罪的,如果确实有帮助销赃的事实,最好有自首、立功、受害者原谅、积极消除社会危害等情节,可以帮助减轻处罚。
洗钱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在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主观上不是明知,是不构成洗钱罪的。电信诈骗不知情取款人判刑具体的时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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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30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韩国时雨律师事务所做出如下判断:
韩国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以支付高额费用招募兼职或跑腿的形式,便使人不知不觉就牵连到电信诈骗的案件中去。以这种仅单纯参与某一环节或帮助实施犯罪等行为受到处罚的人数不断增加。一开始以为只是拿到现金给他人转账或者将现金交给他人之后收取手续费的兼职工作,但实际上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起到了现金存取和资金传达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电信诈骗的收款兼职与电信诈骗的主犯联系紧密,可能会受到韩国刑法上的所规定的诈骗罪或帮助诈骗罪等的处罚。
最近韩国法院对作为电信诈骗的收款方也有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例。这就预示着在之后根据参与电信诈骗行为的案件情况、犯罪的主观故意性等不同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处罚。

韩国最高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 2021道3320号
案件情况:
A某去年因涉嫌分8次从电话诈骗受害人处收受1.96亿韩元,并汇入多个身份不明的账户中而被移交审判。
据调查,A某看到以法律事务所发布的"法院拍卖及债权相关外勤工作"的招聘信息后,开始工作。
A某主张:
A某主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以为只是单纯的债权代收业务,所以并无帮助诈骗的意图。
韩国法院的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A某的社会经验,具有充分认识到其行为为电信诈骗行为的可能性的能力,可以合理怀疑自己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债权代收业务。故,被判决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但是二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A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为电话诈骗行为,而宣判无罪。另外,A某在从受害人处收取钱款的过程中对其身份以及所属单位并无隐瞒,还曾向冒充法律事务所的职员,实为电信诈骗组织的成员询问该行为是否违法。这表示, 实际上存在A某不知道其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韩国最高法院表示,在原审(二审)判决中,并未误解欺诈帮助罪中“故意”行为的法律理论,驳回了检察机关的上诉,维持了二审判决。
此次韩国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意义重大:在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在电信诈骗中进行收款或者取款的人可以得到救济。如果无意中成为电信诈骗的加害人时,在公安和检察机关一开始调查时,就应尽快聘请擅长电信诈骗案件的律师一起应对,尽可能减少被误判的可能性。

在韩国,处理刑事案件时,不同的律师因其经验和对案件的理解程度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也大有不同。韩国时雨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团队从调查阶段到审理宣判将全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竭尽全力。我们必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提出最专业、最有效、最适合的应对方案。
如果您对韩国刑法上的诈骗罪还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和帮助,请您随时联系我们!(邮件:[email protected]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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