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韩国时雨律师事务所做出如下判断:
韩国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以支付高额费用招募兼职或跑腿的形式,便使人不知不觉就牵连到电信诈骗的案件中去。以这种仅单纯参与某一环节或帮助实施犯罪等行为受到处罚的人数不断增加。一开始以为只是拿到现金给他人转账或者将现金交给他人之后收取手续费的兼职工作,但实际上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起到了现金存取和资金传达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电信诈骗的收款兼职与电信诈骗的主犯联系紧密,可能会受到韩国刑法上的所规定的诈骗罪或帮助诈骗罪等的处罚。
最近韩国法院对作为电信诈骗的收款方也有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例。这就预示着在之后根据参与电信诈骗行为的案件情况、犯罪的主观故意性等不同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处罚。
韩国最高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 2021道3320号
案件情况:
A某去年因涉嫌分8次从电话诈骗受害人处收受1.96亿韩元,并汇入多个身份不明的账户中而被移交审判。
据调查,A某看到以法律事务所发布的"法院拍卖及债权相关外勤工作"的招聘信息后,开始工作。
A某主张:
A某主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以为只是单纯的债权代收业务,所以并无帮助诈骗的意图。
韩国法院的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A某的社会经验,具有充分认识到其行为为电信诈骗行为的可能性的能力,可以合理怀疑自己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债权代收业务。故,被判决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但是二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A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为电话诈骗行为,而宣判无罪。另外,A某在从受害人处收取钱款的过程中对其身份以及所属单位并无隐瞒,还曾向冒充法律事务所的职员,实为电信诈骗组织的成员询问该行为是否违法。这表示, 实际上存在A某不知道其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韩国最高法院表示,在原审(二审)判决中,并未误解欺诈帮助罪中“故意”行为的法律理论,驳回了检察机关的上诉,维持了二审判决。
此次韩国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意义重大:在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在电信诈骗中进行收款或者取款的人可以得到救济。如果无意中成为电信诈骗的加害人时,在公安和检察机关一开始调查时,就应尽快聘请擅长电信诈骗案件的律师一起应对,尽可能减少被误判的可能性。
在韩国,处理刑事案件时,不同的律师因其经验和对案件的理解程度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也大有不同。韩国时雨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团队从调查阶段到审理宣判将全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竭尽全力。我们必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提出最专业、最有效、最适合的应对方案。
如果您对韩国刑法上的诈骗罪还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和帮助,请您随时联系我们!(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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