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6000多元需要拘留多少天

销赃6000多元需要拘留多少天

销赃6000多元需要拘留的天数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销赃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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