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者需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但一般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保险公司免责。

1、交通事故逃逸者需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对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


二、对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者,将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者一般不会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但是逃逸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如果逃逸者造成一人重伤或更为严重的后果,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包括一人死亡、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重伤等。逃逸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如果有逃逸行为又造成他人重伤,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发生剐蹭等轻微交通事故,驾驶员又无法当场处理,可以留下一张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表明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对方车主看到字条后会主动进行联系,双方达成和解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修,这样,就不会构成逃逸,也不必承担上述因逃逸导致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了。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一、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2、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如果是选择了逃逸的话,那么就会为此承担法律的责任,但只要不构成犯罪那么就可以及时的找受害方进行协商,这样才不会构成犯罪,所以,发生了事故就一定要积极的报警处理,不然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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