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举报性骚扰后,因不符合公司要求遭辞退,对此你怎么看?

如题所述

四川自贡一位女网友爆料,某物业公司一男员工对她进行骚扰。她反映给公司领导后,公司领导悄悄劝男同事自行离职,然而又以试用期未符合岗位要求为由,把她也辞退了。女网友表示不服,质问公司经理,对方给出的理由是:试用期达不到标准,遂解除劳工合同。

该公司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按照法律要求,当有员工投诉时,公司应该要有专门的机制和人员来受理,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听取意见,了解诉求;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若涉嫌性骚扰行为应予以受理的,进入调查程序。对于存在性骚扰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轻则警告、停薪、降级,重则停职、开除。对受害人则要尽力安抚和开导。

要知道,即便没有性骚扰风波这一前情,即便员工在试用期没事做,公司也不能说辞退就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来承担证明员工不合格的举证责任。

如果说员工被辞退“不符合岗位要求”,那公司必须证明,在员工入职之初,已经明确告知其考核要求和考核标准;然后要说明,主管是怎么评分的,员工的表现为什么不合格,最终的评估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即便到了这一步,公司也不能马上辞退。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经过考核证明不胜任工作的,公司要先进行调整岗位或培训,如果对方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够书面通知员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不经过这些程序,公司就是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维护广大妇女的基本权益

法律没有明确性骚扰的范围,也是多数被性骚扰妇女放弃维权的症结所在。换言之,“禁止性骚扰”入民法典,仅是立法第一步。这就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尚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应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及具体罚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慑力。继而,不妨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刑法,明确犯罪性质和量刑标准,使其成为全国统一的打击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妇女的基本权益。

结束语

不管当事女员工试用期表现合不合格,留不留得下,及时地表明反性骚扰的立场和态度,给受害者站出来维权的勇气与底气,都是公司必须要做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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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11
非常不认同公司的做法。公司这样的做法,没有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是不合理的,员工可以去人社局告它。
第2个回答  2022-05-11
我觉得公司的这种行为就像是在逃避责任,因此的话,我们也是要追究其责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22-05-11
这样的做法不是特别的准确,也不是特别的正确,可以去劳动局进行相应的起诉和举报,才可以得到一个非常好的结果。
第4个回答  2022-05-14
公司这样的做法,没有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是不合理的,员工可以去人社局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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