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4-12
你好。
题中所说的新的《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未能查询到,因此,不掌握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的具体规定。仅就该文件的字面理解及通常的惯例,同意题中所做的理解。
关于补充问题。
其实,题中疑虑的问题在于:境外机构应税所得能否弥补境内机构以前年度亏损。要明确解决这一困惑,只有阅读《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新所得税法下的该《办法》尚未能够查询获得。
至于“填表说明”中的叙述,个人认为只是一种对填表方法的表述而已,对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问题,“填表说明”并不能成为一种最终的依据。
目前来看,可以判断的是,在新所得税法下,境内外营业机构的盈亏弥补政策可能有所松动。对于具体的税收政策问题,只能等待新的《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
附: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在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的《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1997〕116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