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小动物救助中心需要什么程序

我国现在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城市里有小动物救助中心或救助站等组织,这些组织主要是收容一些无家可归的小动物。但在好多城市都没有这样的组织,经常看到无家可归的小动物在街上乱跑。这些动物本身很少有打过疫苗,对人们的安全有一定威胁,而且也避免这些小动物受冻挨饿。小动物救助站也是这个和谐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点。
我很喜欢小动物,看到街上跑的小动物,就觉得它们很可怜,但又没办法收养它们,所以,我想建立一个小动物救助中心。但不知道建立一个这样的站点,需要什么条件,要经过怎么样的程序才能成立起来。

第七十六条【动物生活福利】 动物饲养者应为饲养的动物提供适量的食物、饮水以及充足的活动空间,不得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不得不按药品使用规则使用兽用药品,不得使用违禁的兽用药品。  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  
第七十七条【动物运输福利】 动物运输途中,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途中应按时给动物喂食和喂水,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  
第七十八条【动物医疗福利】 饲养者对于受伤或患病的动物,应给予必要的医疗,因控制动物疫情或其他须要必须宰杀的,应使用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进行。  动物的人道宰杀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动物屠宰福利】 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动物被宰杀时,应尽快使动物进入无知觉状态,然后迅速刺死。  动物被宰杀时必须隔离,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  
第八十条【饲养者义务】 饲养者应防止其所饲养的动物无故侵害其他人的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  第八十一条【动物搏斗】 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  
第八十二条【动物的收容】 本市设立动物收容场所,收容以下动物:  (一)由单位或个人捕捉的流浪动物;  (二)饲养者不愿继续饲养的动物;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留置或没收的动物;  (四)危难中的动物。  
第八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 高中以下学校不得进行足以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或实验。  第八十四条【伴侣动物安全】 伴侣动物出入公共场所必须由成年人陪伴,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伴侣动物出入公共场所无人陪伴时,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动物收容所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第八十五条【注水和泔水饲喂】 饲养、运输、屠宰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任何形式给动物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用未经处理的泔水或其他非饲料物质饲喂动物。  第七十八条动物医疗福利 应该涉及到动物的安乐死。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承担生病动物的医疗救助。在我国的经济条件下,要求饲养者对所有伤、病动物给予必要的医疗,例如对严重的事故、严重的疾病造成的伤害进行医疗救助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动物免受疾病的痛苦折磨,应当明确提出允许对严重伤、病的动物给与安乐死。(此举不仅是减少动物的痛苦,也可以减少饲养者因不愿承担医疗费而遗弃动物,从而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具体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应该由执业兽医和饲养者协商。 鳄鱼被抬上宰台,操刀师傅早已等候。点击进入看详细内容   第七十九条动物屠宰福利 提到“然后迅速刺死”,不知如此明确的提法是否能够涵盖一切屠宰手段?如果不能,就不应该使用“刺死”这样的字眼。据我所知,有些国家采用电击死亡的屠宰方式。  本条还应该强调,禁止用一切残忍的不人道的手段屠杀动物,比如上吊,灌水,木棍或其他硬器打击等。  本条还应该增加:宰杀动物应在专门场所进行。禁止当街,当众屠宰动物,禁止在餐厅等公众场所宰杀动物。(当众屠宰动物非常野蛮血腥,对儿童教育不利。北京是一国之都,应该给全国树立文明的榜样。这种冷血的陋习绝对应该取缔!同时应当取缔在农贸市场就地杀鸡的做法,应该在有卫生清洗设备的房间内进行)  第八十条饲养者义务还应增加:饲养者应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有关公共规则,尊重其他没有动物的人的权利,妥善看管自己的动物,如果自己的动物无故造成对他人或财产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搏斗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  坚决同意此条规定!用动物的相互残杀或伤害取悦人类并进行赢利,是野蛮愚昧和不道德的。如果此法通过颁布,新近开张的北京斗牛场即属非法,应予取缔!  第八十二条动物的收容 首先对何为流浪动物应作详细解释,防止人们以此为借口捕捉、干扰野生动物的生存。从外国的经验看,当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加强后,很多野生动物会在城市中生存并时常出现进行觅食活动,在北京地区可能会出现如:黄鼠狼,刺猬等等。人们应有的正确做法是不去干扰他们,除非这些动物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有可能伤害到人类,比如陷入某种困境,或受伤等等。  另外,鼓励市民捕捉流浪动物送交动物收容所对市民的健康安全有危险,因为流浪动物大多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即使是家养的猫狗,也会“狗急跳墙”做出咬人伤害人的举动,在我国医疗保证福利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市民因捕捉流浪动物受伤或受到病菌传染(比如狂犬病),会给此立法带来消极影响。其他国家大多是不鼓励市民捕捉流浪动物的,而是电话举报到有关的动物保护部门,由专门训练的动物控制员甚至消防队员捕捉。所以此条文应修改为:“市民发现流浪动物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及时捕捉并送交收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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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小动物救助中心,应该是一个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需要办理相应的法人证书。这个需要在民政局申请办理。去的时候到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咨询一下,看看需要哪些手续。
而小动物救助中心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当地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农业和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畜牧食品局都有可能,各地的机构名称不一样。只要是主管当地兽医行政的部门就是了。建立小动物救助中心,还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看你准备建立多大规模的,规模太小了不符合民政部门的条件是办理不了的。
第2个回答  2013-09-10
贵在坚持

如果政府能出面 就更好了

单单只是流浪管理/工作 真是难度很大

就整个链条来看
每个环节都是 十分重要
1. 繁殖 (不管是家狗/流浪狗猫的繁殖...)
2. 销售 (买狗者之前了解养狗知识, 不要以为流行/可爱就往家请----这刺激了宠物市场,
宠物数量增多,为今后流浪猫狗数量的增加埋下伏笔, 而且其中一部分就是遗弃者
卖狗者不要见人就卖, 至少讲明白饲养要求/养狗常识)
3. 交换 (就像论坛 实在不想养了 不要直接扔大街上 来这里交流一下)
4. 遗弃 (去某些组织登记 而不是找个人少离家远的地方)
5. 后期 (救助组织的运营/救护,,,,还有管理虐待宠物的人,有专门的救助热线)
...

都需要控制

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很难, 尤其是现在的社会/经济背景, 卖狗的要养家/ 养狗的支付不起医疗费用, 除了卖狗猫肉找补到其他工作...

直到今天, 我才理解了初中历史/政治书本的\"经济建设决定上层建筑\"
就像今天建救护站, 首先要有房子付租金

钱, 从何而来
腐败的酒席能不能少一些?
你愿意为避免流浪猫狗叫声买单吗?

不是说 单单喂喂流浪猫狗, 收养几只, 就能解决问题的
当然这是长期的工作, 大家需要一起努力
遇到困难不要灰心
从最基本的开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9-10
动物饲养者应为饲养的动物提供适量的食物、饮水以及充足的活动空间,不得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不得不按药品使用规则使用兽用药品,不得使用违禁的兽用药品。  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 
第4个回答  2013-09-10
要有好的环境,良好的空气!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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