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处罚分两种,一种是威胁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以刑事处罚;另一种是情节较轻构不成犯罪的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不满上司太严厉 发匿名短信威胁对方离职
因不满公司领导对自己太严厉,太原一司机竟给领导发匿名短信泄愤,并威胁对方必须在一周内主动离职。今日,记者从太原公安迎泽分局获悉,男子张某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警方给予200元治安处罚。“有人找我收拾你,我已经打听清楚你家人的情况,给你一周时间离职,否则对你全家不客气……”
11月18日上午,太原朝阳街一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女士收到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信息内容不仅准确提到她家人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还污言秽语骂了她一通。接到此条威胁信息后,李女士选择向警方报警求助。接警后,郝庄派出所民警通过细致推敲短信内容,从对方让李女士离职的目的推断,发短信的人很可能是她的同事。此外,民警通过技侦手段,很快锁定嫌疑男子张某,并将其抓获。
经查,28岁的张某是太原市迎泽区人,在李女士所在的公司当司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所以李女士是他的顶头上司。被警方抓获后,张某说,因上司平日比较严厉,对卫生等方面要求“过于”严格,他心生不满,便买来张“黑卡”给其发恐吓短信泄愤,并威胁其离职。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警方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