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9-10
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国内投资注册另一个公司,全资持有,那么这两个公司就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母子公司虽然与公司有关,但这两个概念更多的是会计实践中使用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所谓“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只有一个股东的,可以不设“会”。公司股东具有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权力,董事有责任负责执行股东决定。因此,外国公司作为境内公司的股东,完全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其形成完全的控制。二者是确定的母子公司关系。
一般而言,公司对外贷款或担保必须要公司股东出具相关决议,但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有权决定该等事项的,应当依照这种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如果该外资企业对外贷款或担保需要抵押,得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0
你好‘’
如果B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则AB为母子公司,子公司B为独立法人,B公司贷款或担保由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才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并不是一切事项都由董事会决定!!
第3个回答 2013-09-10
你好,是母子公司关系没错。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并且法律并不禁止将股东会的权利授予董事会,B公司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银行或担保公司面对的内资公司通常没有这样做,他们不习惯而已,所以是可以进一步沟通的,我也曾做银行的顾问,相信只要银行或担保公司有律师,办业务应该不会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