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一)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
请问:
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1以张君和王明为被告,赵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王明和张君获得经营权承担主要责任,已经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经营权。王明和张君应该对物业履行相应责任,赵强为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中止---等待赵强的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后再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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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8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第2个回答  2021-06-27
我觉得是这样。“三味书屋”是个体工商户吧,有取字号的可以该字号为诉讼对象;没有取字号的,以赵强、王明、张君作为共同被告。赵强死后,有权利继承者由权利继承者代替诉讼,没有权利承受者则由财产代管者代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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