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农业政策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比较详细,如果不是写论文的话,拣标题回答一下就行了。 (一)土地政策 1.鼓励垦荒。 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

2.实行屯田。 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

3.实行圈地。 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

4.实行更名田。 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 (二)赋税政策。 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 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 2.减免赋税。 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 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

4.严格奏销。 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

(三)手工业政策。 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

1.废除匠籍制度。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 2.放宽经营限制。 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 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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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3
清朝初期农业政策有如下几点:1、康熙帝奖励垦荒屯田、重视兴修水利,减免税负,实行“更名田”政策(这意味着清政府承认已摆脱了王公勋戚的奴役而成为自耕农民的土地归他们所有);2、清初采取了一些措施缓和了阶级矛盾(如雍正时曾将“年代久远,文契无存”的奴仆归入民籍等);3、清政府提倡因地制宜,采用多熟种植。(如康熙帝曾将双季稻种植推广到江北部分地区,乾隆时曾鼓励改革种植方式多熟种植);3、高产作物继续得到推广(如明朝引进的甘薯由福建等省推广到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5、经济作物扩大并成为商品(如甘蔗和棉花,而且这也为手工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原料)。(ps:水平所限,仅整合出这几点,见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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