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安排: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扩展资料: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2、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4、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
农村籍义务兵退伍回乡后,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业务专长的,应当通过当地人才就业市场向社会公开推荐使用。
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特别是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兵。
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不含集体二等功),退役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因战、因公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带病退伍,可享受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其补助标准略低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
除以上优待安置措施以外,农村籍义务兵与其他优抚对象一样,还享受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及其它待遇,如春节慰问,入学、贷款的优先权等。
扩展资料: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向各中央企业下达2018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根据计划,2018年度央企提供1.5万个岗位安置退役士兵。
这是退役军人事务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质量、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重要举措。
2017年,相关部门向100余家中央企业试点下达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央企提供岗位1.3万余个,近4000名退役士兵选择了岗位。
今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在此基础上,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聚焦安置质量和岗位落实,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改进编制办法,规范工作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8年度央企将提供1.5万个岗位安置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