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不退风险抵押金对吗?

前段时间跑出租车从业跟公司合同签署的是每月缴纳100元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够5000元,但是合同签完后车主要求必须一次性缴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要不就不给车,没办法只有5000给他了让他写了个收条,车跑上后才发现车有安全隐患,助力泵是坏的,给车主讲了也不修说是让将就的跑着不碍事,就这样将就了一个星期,但是为了我自身安全考虑我还是不跑了,毕竟出了事故是要我负责的,但是车主却说我造成他的损失晚上没人跑一天就赔90,我让他退押金,他说他现在忙闭着不见我,还要给我算算他的损失,现在不是国家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押金的吗?在这里想问问有没有懂得人,像这类纠纷劳动局受理吗?请知道的同志急速回复,谢谢了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可以说,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这一行为完全是违法的。因此,一些地方出台了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规定,但也有相当多的地方没有禁止,主要是因为目前还没有更合适的规定来保证车辆的安全。要清楚了解情况,请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劳动合同法只有一部,是2008年实行的,没有做过任何修改,不存在新旧之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在2008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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