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档案验收

公司新建项目竣工,需设计院提交《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报告》,此报告如何写?

一.建设项目档案概念: v是指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v项目文件是指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材料、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合同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设备文件、财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基建档案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知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采取措施,加强前端和过程控制 四、严把验收关,认真做好档案的预验收工作,这是保证档案质量的重要步骤。 三.建立“四纳入”制度,是指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纳入项目法人制,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2、纳入合同管理制,充分发挥合同的法律作用(档案专项验收考核内容之一) 3、纳入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的控制手段作用 4、纳入项目管理程序,实施同步管理 v主要措施体现在档案工作的“三同步”、“三参加”。 四.档案工作法规: 1、《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 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2006]2号) 五.档案工作标准(主要)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 v电力档案工作标准: 1、《电力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版)》(工程档案篇) 2、《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 3、《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DL/T5229—2005 v建设部档案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六.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对各参建单位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计划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考核措施,实施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责任制,组建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标准和规范;构建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对建设项目的文件形成、档案编制、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检查。 2、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将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情况,以及项目档案验收情况,报送国家或地方档案管理机构。 3、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性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生产准备及试生产等阶段形成的文件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4、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统一编目,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5、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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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05
项目档案验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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