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33500是传销吗?

如题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李素艳在桂林市临桂区交纳33500元后,加入以“移民经济”(或称“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人员分为五个级别,并规定了相应晋升条件。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下线、上传下达、发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购款。

被告人李素艳于2012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业务主任,其直接上线为吴某某,后其发展赵某甲、周某某、赵某乙为直接下线。2015年10月被告人李素艳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被告人李素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三层90人以上,涉案金额为380万余元。

2018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某小区2号楼一单元楼下将被告人李素艳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查询单及银行流水、自画传销体系图、医学院的疾病诊断、出院证明等书证;同案人赵某甲、赵某乙、齐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被告人李素艳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素艳加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三级以上人员达5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380万余元。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素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叶秀文娜、张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素艳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李素艳用他人名义购买份额,空挂在其名下的部分,不存在被害人,社会危害较小,应予以扣减;被告人李素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罪,主动预缴罚金,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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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16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主要看该行为是不是具有传销犯罪的几个要素,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2个回答  2021-10-16
明确的告诉你,你了解这个,百分之百的是传销!早点离开吧!
第3个回答  2022-03-24
是的,临桂3350是传销。
第4个回答  2022-03-24
实话告诉你,如果你对这个临桂3350产生了怀疑,那他必然就是传销,早点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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