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怎么注册成立?

如题所述

成立协会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比成立公司要难得多的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登记手续要分两次办,第一次叫筹设登记,第二次叫成立登记,中间还要开几次会员大会什么的,具体程序如下: \x0d\x0a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规定: \x0d\x0a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x0d\x0a(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x0d\x0a(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x0d\x0a(三)有固定的住所; \x0d\x0a(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x0d\x0a(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x0d\x0a(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x0d\x0a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x0d\x0a(一)筹备申请书; \x0d\x0a(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x0d\x0a(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x0d\x0a(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x0d\x0a(五)章程草案。 \x0d\x0a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x0d\x0a(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x0d\x0a(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x0d\x0a(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x0d\x0a(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x0d\x0a(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x0d\x0a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x0d\x0a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x0d\x0a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x0d\x0a(一)名称、住所; \x0d\x0a(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x0d\x0a(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x0d\x0a(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x0d\x0a(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x0d\x0a(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x0d\x0a(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x0d\x0a(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x0d\x0a(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x0d\x0a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x0d\x0a(一)名称; \x0d\x0a(二)住所; \x0d\x0a(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x0d\x0a(四)法定代表人; \x0d\x0a(五)活动资金; \x0d\x0a(六)业务主管单位。 \x0d\x0a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x0d\x0a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x0d\x0a\x0d\x0a这所有手续中最复杂的就是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这个单位必须是一个国家机关,并且与你团体的业务有关系,比如网络协会一般应当找信息产业局什么的,但是这个主管部门没有任何义务批准你的申请,也就是说不论你符不符合条件他都可以不批,他不批民政局就不会批,所以你必须努力说服他才可以,这就是全部的程序,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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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15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协会必须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非政府特征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1、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

2、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

3、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

4、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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