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条第4款中的醉酒是指所有醉酒还是单指生理醉酒?

如题所述

应该是指生理醉酒以外的醉酒,生理醉酒属于生理上不可抗的醉酒,刑法不会对生理醉酒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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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4
你好,是指所有的醉酒。如果满意,希望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4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所有的。
第3个回答  2013-09-14
这个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病理性醉酒应该划入精神病范畴,不是单纯的醉酒。 通过饮酒而摄入体内一定量的酒精,就可能出现醉酒,即酒精中毒精神障碍的状态,从而影响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在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中,醉酒通常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是指酒精中毒引起的非病理性精神障碍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1)自制能力有所下降,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而易于激动(轻度);(2)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出现酩酊状态(中度);(3)丧失知觉或出现昏迷、酣睡状态,甚至造成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重度)。 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引起病理性精神障碍的情况。病理性醉酒通常表现为严重的意识障碍和病态表现,如出现错觉、幻觉和妄想,产生恐惧或暴怒性激情发作,从而导致盲目的冲动或攻击性暴力行为,以至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如果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属于醉酒导致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如何都要对自己的酒后行为承担严格责任。这属于典型的严格责任,这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不协调。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故司法实践中常把病理性醉酒划归到精神病一类中处理,即病理性醉酒后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青年甲是一名警察,素不饮酒,一日与同学聚会,在宴席上,经人敬劝仅一两白酒后甲表情木然,口出狂言,突然拔枪向朋友射击,造成两死一伤。此时甲则伏案大睡。此案可谓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典型案例。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一、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范畴。我国立法上“精神病”的概念既包括慢性精神病,也包括暂时性精神病,病理性醉酒就是一种急性的暂时性精神病。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是指非精神病的醉酒人,即生理性醉酒人而言。
第二、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缺乏犯罪构成中的主体要件。所谓缺乏犯罪主体要件,是指病理性醉酒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病理性醉酒人在事前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病理性醉酒,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责任能力,就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要件。
第三、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缺乏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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