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开具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2’ 2张,付款方:偶单位、收款方:人保公司、开票项目: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代收车船税:760元。
请问,会计分录这样做对么?
1.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 车船税 760
贷:应付账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交款,
2.借:应付账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
这样的话,这两个分录就是
3.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 -- 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可是,计提税金的会计分录不是下面这样做吗: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 -- 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交款,借:应交税金---车船税/土地税/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那上面第1、2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吗?
是单位的车辆,不是付了款就能拿到保险公司开具的机打发票,要等短时间(有时跨月),所以就要做2个分录。
上面第1、2 这两个分录对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