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

如题所述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首先,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根据不同类型分为三种情况: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需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负责,需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特殊情况下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需严格遵循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施工图设计需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审查机构备案或审查。项目预算由施工图预算和额外必要费用组成,预算需控制在审定的项目概算内,如有超出,需经设计单位优化设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依法招标并签订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过程中,任何设计变更需经多方共同确认,重大变更需报相关部门审批。项目投资如有超出概算的情况,按照不同额度和原因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审批。

建设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建设单位申报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审核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合规。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需根据财务决算文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总的来说,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条例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设定了明确的流程和监管机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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