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都是“一夫一妻”。但是哪个少数民族还有“一夫多妻制”?

如题所述

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如藏族、珞巴族、门巴族以及部分纳西族群体中,曾存在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态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过去在西藏高原等地,由于严酷的生存环境和有限的耕地,以及女性在家庭中掌握牲畜等因素,一夫多妻制有助于应对生存挑战。1981年,西藏自治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对这种传统婚姻形态进行了合法化处理,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只要当事人不主动提出离婚,法律将予以维持。因此,目前在西藏某些偏远村庄,仍可看到一妻多夫的婚姻现象。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主要有两种:1. 血缘关系的几兄弟共娶一位妻子,通常由长子代表家庭迎娶,之后形成兄弟共妻的局面;2. 朋友共妻。这种婚俗主要在印度南部和中亚地区流行,通常表现为轮流同居,而非共同同居。所生子女按照先后顺序归各自的父亲或由母亲指定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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