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题所述

在政府部门对纳税人实施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他们必须履行告知程序。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确告知违法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拟实施的处罚。在这个阶段,纳税人享有法定的权利,即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了解并陈述自己的观点。政府部门需应纳税人之邀组织听证,若纳税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以保证公正性。


若政府部门忽视了听证程序,其行政处罚决定将被视为无效。然而,这个权利并非绝对,纳税人放弃听证或者由于正当原因被取消听证权时,例外情况除外。


此外,纳税人还享有索取税收凭证的权利。政府部门在征税时,必须提供完税凭证作为税收缴纳的凭证。同样,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在涉及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税务行动中,政府部门扣押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财产时则需提供详细的查封清单,以确保所有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处理。


扩展资料

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是否良好,国家财政收支的运行是否稳健,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中国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以致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严重地制约了中国依法治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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