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清债是什么罪名!在线等。

我有个朋友犯了职务清债罪,请问这是什么罪名?在线等。谢谢!~

你说的是职务侵占吗?如果是的话,给你简单解释一下。
职务侵占罪 :本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 明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

“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

(一)本罪主体是不同于贪污罪主体的另一类特殊主体。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其他职工(包括经理)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或企业财物构成本罪。这类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 员,侵犯的财物也不是国有财产,这是本罪区别于贪污罪的关键。对 国有公爵工及犯本罪的,按贪污罪论处。而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上两罪是相同的。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里的售货员、售票员、勤杂人员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国外刑法通常意义上侵占及《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中“侵占”,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本罪中的“侵占”,按照立法精神,应作广义的解释,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多位学者指出,本罪的侵占与贪污无异,实际上是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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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07
(一)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国外刑法通常意义上侵占及《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中“侵占”,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本罪中的“侵占”,按照立法精神,应作广义的解释,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多位学者指出,本罪的侵占与贪污无异,实际上是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我们认为,职务就是工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劳务活动的便利。试想,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权窃取或诈骗单位财物,认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相同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劳务便利窃取或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不视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则要定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其结果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显然是不合法理的。
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工作上或劳务活动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而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本罪。
第2个回答  2008-07-07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3个回答  2008-07-07
是职务侵占,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 明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7-07
是职务侵占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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