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需要临床试用报告,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

如题所述

豁免原则 (一)第二类管理的低风险类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工作(作用)机理明确、设计定型、工艺成熟、临床应用广泛;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已上市四年以上(含四年),已上市产品未见报告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或产品缺陷; (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性能特征指标,如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生物学评价指标等在产品注册标准中已得到正确建立;同类产品注册标准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复核;符合上述产品注册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四)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材质、工作(作用)机理、结构组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制造工艺、灭菌方法、预期用途、操作对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与已合法上市的同类产品具备实质性等同;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文规定可以豁免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各省一般会根据原则公布豁免目录,想豁免必须征求当地省级药监局意见,不然可能会有麻烦,因为临床周期长,要补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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