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有“正当防卫”,却没有“自卫反击”的说法,但“正当防卫”和“自卫反击”在文字意义上,却是同一个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有可能因防卫过当而构成过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第1款)。
与正当防卫相近的,还有特殊正当防卫,又称为“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第3款)。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 (第1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3款)【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