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后,折旧费的赔偿责任由全责一方承担。在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并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协商不一致,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次性支付确实有困难,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受到损失,可以进行物价定损,并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折旧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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