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的体系?

希望能够从构成,还有其中缺陷给予大幅,谢谢

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表明,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本系,又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
  建国初期,我国还没有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当时不得不从学习苏联开始。五千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我国自己的刑法学教科书。这些教科书所建立的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某些问题上反映了我国刑法实践的特点,但从总的方面看,无论是基本内容还是体系结构,都非常明显地打着苏联刑法理论体系的烙印,即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反映了社会主义刑法的本质;但另一方面又把犯罪构成提到不适当的高度,并似此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的体系。后一种做法存在许多缺陷。因为,研究犯罪构成本来是为了解决构成犯罪的标准问题,但是犯罪构成本身并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即使一个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就此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要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借助对危害程度和罪过程度的判断以及对应否受刑罚处罚的认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的行为。相反,一个行为不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确定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犯罪的预备等。并且,以犯罪构成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体系,无法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过程度与刑罚轻重的关系,不能指导刑罚的适用。因此,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许多同志都提出了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带来了光辉灿烂的春天,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积极探索我们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并且在许多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尽管如此,我们还不能说我们已经建立了系统地反映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包括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法学教材《刑法学》在内,我们的刑法理论体系还是以苏联40—50年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在一些基本原理上没有突破苏联刑法理论的框框。然而,值得庆幸的是,李光灿同志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刑法论》)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其主要表现是:
  1.充分反映了我国刑法在体系上的独创性。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刑事法制建设经验教训,批判地借鉴我国古代和外国的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孕育而诞生的,在体系上具有独创性。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根据,这是其他国家的刑法所没有的。我国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的一些情况,还明确规定了“死缓”制度和减刑制度。这些在刑罚体系上都是独树一帜的。在刑法分则体系上,我国刑法根据公民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对犯罪进行分类,也具有独到之处。我国刑法体系上的这些创新,在《刑法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在许多问题上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了系统深刻的发挥。例如,在“犯罪”一章中用二万多字展开论述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刑罚”一章中,对“死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死缓”制度存废的争论、现行刑法关于“死缓”的规定等作了详尽的论述。
  2.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刑法论》在自己所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注意总结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研究社会现实中各种犯罪的特点及其活动规律,探讨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途径。
  《刑法论》在论述犯罪的本质和社会根源时,除了概括论述剥削阶级社会犯罪的本质和根源外,着重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和条件,从罪犯本身的特点、犯罪分子的社会联系到犯罪现象生存和持续的时间性等方面,深入研究了当前犯罪规律的特殊性,论证了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在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概述中,《刑法论》除了论述该类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外,还着重论证了同该类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意义,研究了该类犯罪的规律及其在当前形势下的特点,指出了同该类犯罪作斗争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研究故意杀人罪时,《刑法论》除了论述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和处罚之外,还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分析研究,论述了杀人罪的历史根源,分别介绍了“文革”以前、“文革”期间以及当前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这三个不同时期故意杀人罪的类别、原因和特点,提出了对故意杀人案件定罪量刑应当注意的问题。
  所有这些,都使刑法理论研究紧密地与我国刑法实践相结合,使它的研究成果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够直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3.放弃了以犯罪构成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体系的传统。《刑法论》虽然也坚持了犯罪构成理论但并没有把它提到不适当的程度,没有以此为中心建立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其最明显的突破表现在犯罪论的体系和分则各章的论述之中。
  1952年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苏维埃刑法总则》[1]中的“犯罪论”体系是:第一章,犯罪的概念;第二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客体;第四章,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第五章,犯罪主体;第六章,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第七章,免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第八章,故意罪的发展阶段;第九章,共同犯罪。
  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国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中的“犯罪论”[2]体系是:第六章,犯罪概念,第七章,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第八章,犯罪构成,第九章,犯罪客体;第十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十一章,犯罪主体;第十二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三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十四章,故意犯罪的阶段;第十五章,共同犯罪。[3]
  而《刑法论》第二章所建立的“犯罪论”体系是:第一节,犯罪的阶级性质和根源;第二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三节,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刑事责任年龄;第五节,故意犯罪;第六节,过失犯罪;第七节,刑法中一些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八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九节,共同犯罪。
  从上述比较清楚地看出,《刑法论》与《苏维埃刑法总则》在“犯罪论”体系上几乎一致,与《刑法论》与《苏维埃刑法总则》在“犯罪论”体系上则完全不同。那么,这种不同有何优点呢?
  我们认为,《刑法论》把犯罪构成置于犯罪概念之中,有助于用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木质特征统辖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不再使人感到犯罪构成可以独立于犯罪木质特征之外而存在。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作为犯罪的两大类型重点进行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主客观方面的不同特点和各自的发展规律,从而克服过去把它们放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所造成的人为局限,使刑法理论研究更能符合犯罪的客观实在。把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各种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放在一起专门进行研究,能够在区分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给人以系统的认识,从而避免了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所造成的零碎现象。此外,《刑法论》在分则部分对各类犯罪的研究中,也不是以犯罪构成为中心,而是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有关问题的论述与我国关于该类犯罪的立法,把该类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历史演变结合起来论述,从而使读者能够深刻把握各类犯罪的本质,获得对各该类犯罪的木质和构成要件的一致认识。
  《刑法论》在体系上的这些创新,使我们感到,这是一部我国自己的刑法学。当然,《开J法论》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方面,还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在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方面,还有探讨的余地,在许多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它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的。
  在《刑法论》的启迪下,我们对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产生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借此机会,我们不揣冒昧地把它奉献给读者,祈望得到刑法学界同仁们的指教。
  我们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是指充分反映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刑法意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刑法的基本要求的理论体系,它应当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与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相结合、把刑法的基本原理同中华民族新的刑法意识相融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除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为指导,保持我国刑法理论的社会主义方向之外,还应当着眼于以下几点:
  1.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反映我国刑法制定、施行的时代特点,为实现刑法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结束了长期存在的“左”的指导方针,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之的。它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下,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这些环境。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日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加强和健全,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涉及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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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1
我国的刑法偏向大陆法系,现在流行的说法是张明楷教授提出的三阶层说即 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犯罪。构成要件该当即符合刑法分则各正条的行为非法即考虑其行为是否违法,看看有没有阻却违法的是由有责即考虑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是否有有责的阻却是由至于缺陷..不好说
第2个回答  2017-05-24
一、刑法体系的含义

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新刑法典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刑法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 章涉及具体犯罪众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 章下均又分设若干节。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刑法中有关刑事 责任的内容之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町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二、我国刑法条文的结构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引用准确。条文之下分款、项。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如刑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等等。如果条文包含数款,则第2款、第3款、第4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例如刑法第6条包含3款;第7条包括2款;第241条包含6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等基数号码的,则为项。例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包含8项,引用时应写成每第X条第X款第X项;第315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项。刑法条文采用条、款、项这样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颠倒改动,引用条文时必须绝对准确。

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例如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款包含两个意思,用分号隔开。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该条包含 三个意思,用名号隔开。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如,刑法第13条在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之后,接着“但书”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来补充说明什么是犯罪。这个“但书”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第246条在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的同时,又“但书”指出:“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例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在这里,“但书”对防卫过当人负刑事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7
一、刑法体系的含义
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新刑法典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刑法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 章涉及具体犯罪众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 章下均又分设若干节。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刑法中有关刑事 责任的内容之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町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二、我国刑法条文的结构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引用准确。条文之下分款、项。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如刑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等等。如果条文包含数款,则第2款、第3款、第4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例如刑法第6条包含3款;第7条包括2款;第241条包含6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等基数号码的,则为项。例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包含8项,引用时应写成每第X条第X款第X项;第315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项。刑法条文采用条、款、项这样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颠倒改动,引用条文时必须绝对准确。
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例如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款包含两个意思,用分号隔开。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该条包含 三个意思,用名号隔开。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如,刑法第13条在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之后,接着“但书”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来补充说明什么是犯罪。这个“但书”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第246条在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的同时,又“但书”指出:“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例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在这里,“但书”对防卫过当人负刑事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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