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省会城市(其中包括了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如下表:
中国的省会为国家一级行政区——一般为省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交通中心,正式文件中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中心并不称作省会。
自治区的行政驻地通常称首府,在要求不严格的情况下有时也被称为省会;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不称之为省会,直接称之为政府所在地、驻地或治所。
注意事项:
“首府”和“省会”本质上没有区别。在中国行政区划中,“首府”常特指民族自治地区的行政中心,即西藏自治区拉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1949年至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六个大区。
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个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12个直辖市(南京、重庆、上海、北京、天津、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西安、青岛等)、5个行署区、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个省、1个自治区、14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3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市(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重庆从四川省分立,成立重庆市(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