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交接工作的义务,请问:交接时间怎么定?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格,劳动者可以提早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这三十日,用人单位要做好交接工作,然而这交接时间要多少?满一个月吗?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多月,仍然找不到人交接,劳动者主动离开,能否拿到社保和工资吗?

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交接的时间;如果单位派人来接受工作,那么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解除合同通知后,没有任何行动,那么就应该理解成没有需要交接的任务。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不提供转移去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离职十五日内,按国家规定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凡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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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6
交接时间是在离职前,具体多少时间要看交接的内容,应该不会有什么工作交接到一个月这么长吧。如果单位没有找到接该岗位的员工,也应由合适人选先行交接,否则不是员工违约。工资、社保与交接无关。但如果劳动者原因未能办理交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7
50条关于劳动者交接义务的规定应该这样理解:即如果单位派人来接受工作,那么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解除合同通知后,没有任何行动,那么就应该理解成没有需要交接的任务。如果确实有任务需要交接,劳动者善意提醒后,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23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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