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会计挪用公款300余万获刑 只因痴迷买彩票中奖
王某在某单位担任会计期间挪用公款300余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欲求中大奖,以挪用公款罪被公诉至密云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款项1 18万元发还单位。
据检察院指控称,王某在2007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利用会计职务之便,采取提取银行存款不记账、收入的现金不存入银行账户等手段,挪用公款共计300余万元,购买彩票。于2012年2月27日投案自首,至今仍有118万余元没有归还。庭审过程中,王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担任会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提取银行存款不记账等手段,挪用公款购买彩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是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以上刑罚。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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