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晚19:30左右,我去往铁路三院“健身中心”参加“开心运动群”自发组织的羽毛球训练,在场上随机与一个刚学习打球的新手陆女士进行“混双”搭档打羽毛球时互相误伤了对方:陆女士的额头外伤(有一竖裂伤,当时目测约2cm);我的下颚嘴唇内部挫伤淤血,经医生简单用棉球止血擦拭未用药医治,后自行痊愈。
事发后,我们立即同往市中医院处理伤口,为此我支付了陆女士631元诊疗医药费。昨日(4月20日)18:40,陆女士电话约我一起吃饭并“谈事”,还约了群主、群管、陆的妹妹、律师(饭后到场的),一翻客套后,晚餐仍由我买单172元。用餐完毕,陆女士出示了她的《XX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轻微伤(偏重)”,诊疗费用3000元。
她的律师一开始就发表了他方观点,大致意思是由我继续承担后续“祛除疤痕整容”费用,初步估算两三万元,甚至还会增加其它费用……“最好由我们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让本律师出面清算各项费用的话,加上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等一系列费用那一定是很高的……”
之后,我也明确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我强调了自己所学是法律专业,通情达理。彼此有想法和道理可以挑明了讲,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很重要。误伤对方在表示歉意的同时,我觉得自己很无辜,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混双打羽毛球的规则也像开车一样必须遵守基本的交通法规,遵循游戏规则的。在具体到这次致伤情节上,在场的球友均可证明:现场跟我们打对手球的群教练(光光)告诉她,女同志应该站在网前,负责前半场的球,男的负责后半场的球,陆女士当即表示认可。但事实造成双方受伤的那个球,是一个远远高过女方头顶的“后场球”,理应由我击球,所以当时本人的注意力集中在空中飞过来的球上并挥拍击球,这一行为并无过错。但令人意外的是与此同时,陆女士也快速后退挥拍,与我产生碰撞,造成了双方均受伤害的后果。事后,出于基本的礼仪和做人准则,我积极主动支付医药费,表示了歉意和安慰,伙同群友送其回家,次日10时许她去换药毕,我又驾车到医院接她回单位。在车上,她也表示,这事都不是故意的,小伤不要紧,会好起来的……再之后因我忙于工作,又通过QQ致以问候,均表示无大碍。但透过昨日交流,对方颇有微辞。
后来,陆女士的律师表示,之前他了解的不够全面,责任应该由陆女士自己也承担一部分,体育竞技比赛有一定的危险性,况且我们还是“搭档”的一方,难以界定,致伤对方均有责任,最好协商解决此事。然后就离开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自认为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各项费用我已经花费803元;对方明确提出让我承担其后期“整容”费用,本人觉得不合理,于法无据,无理且荒谬。我向陆女士和在场的群主、群管表示,彼此都需要咨询律师梳理一下这个案情,看看到底各自应该承担多少相应责任。对方表示同意。所以,接下来极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纠纷。敬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