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与家庭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经济组织与家庭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有土地股份证户口转为非农是否享受村里分配的一切福利待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③](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④]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⑤]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头分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目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较为规范的有14万多个,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的组织资源。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与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功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其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经济组织协调管理;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起各种类型的专业农协,以参与市场竞争;四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流动到二、三产业,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奠定基础。

2、中介功能。大公司、大市场不可能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同样,分散经营的农户,也不可能直接加入大公司的经营序列或纷纷进入大市场销售农产品。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经济”这一中介组织。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无论哪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都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使公司与农户、市场与农户对接。

3、载体功能。所谓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单纯的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的组织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

4、服务功能。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效服务,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扎在农民之土壤中,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联并延伸的生命线。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在东部地区较多,中部地区次之,西部极少。山东省莱阳市就是以这种类型为主,有专业合作社420多个,基本社员17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80%。

(二)股份合作社 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质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各地都有,尤其在东部较多。近年发展较快,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山东、北京等省、市都有超过3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这种形式。

(三)专业协会 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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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25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区别: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我国农村卖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自觉产生了联合起来的要求,用组织起来的力量,共同进人市场,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自己的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市场鲜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自愿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己意愿可以加人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社员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是开放的,不仅仅局限于同一社区的农民,规模大一点的合作社,其成员往往分布在不同的村庄、乡镇,甚至更大的范围。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联合起来的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活动,提高了农业生产和农民进人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也是一个新的市场主体,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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