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的法哲学思想中心是什么? And 中国的法制弊端有哪些?

如题所述

哈特的法哲学思想 哈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著名的代表,在法律和道德这一经典法哲学问题上,坚决区分“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主张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与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德沃金围绕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展开了持久论战,兼收并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分析法学,为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哲学都做出了持久和建设性的贡献。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继承和发展了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奥斯丁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的观点及法律和道德,实在法与理想法之两分法;并在继承的基础之上,发展了古典实证主义法学. 1.哈特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产生的源与流。哈特在继承霍布斯、洛克、边沁等人思想的基础上,以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始基,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分析了规则与习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基本概念,建构了以承认规则为基石的庞大规则法律模式体系。 2.哈特与德沃金就法律和道德关系展开了论战。这次论战以二十世纪的纽伦堡审判为契机,以自然法学的复兴和分析实证法学的兴盛为背景。哈特以规则说为基础,严厉批评了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两种极端的规则模式,提出了法律的解释原则是“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规则形式的结合;德沃金坚决反对哈特的理论,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的法律模式体系,论述了他的阐释性的完整性的法律解释理论。 3.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标志着向自然法学的重大让步;“内在观点”的思想完成了向社会学法学的最初沟通,德沃金正是沿着并超越了哈特的范式研究,提出了“内在参与者”的观点;而哈特精于分析,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领域,完成了二十世纪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开拓了法哲学研究的新境界。4.哈特和德沃金的论战对东西方法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西方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局面形成的诱因,又是后现代法学发萌的契机;对中国的法哲学及其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性意义。 4.他在该书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什么是法律的"老问题",并对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对法律所下的由主权,命令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定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规则是一种命令"进行了批判. 在哈特看来,将法律视为命令,会造成法律的混乱,导致严重的后果.他反问道,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他认为这里暗含了什么是法律?"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也是人们长期以来争论不体的矛盾焦点.哈特认为,由于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很强的联系,它确实远比强盗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法制研究。他认为:奥斯丁的理论得以建构起来的基本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结台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了这一点,我们就不可能阐明任何法律的意义.哈特进一步指出.规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而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核心.决非由于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前者设定义务和责任,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否;后者则授予权利"主要"和"次要"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就规则(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适用时的相互关系而言的.这样.从对奥斯丁法哲学观点的批判和继承人手,哈特确立了自己的法哲学的基本立场. 5.哈特通过对法社会学的研究,把分析的视野扩展到社会法律思想,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方面并提出了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相异相关的见解:在哈特看来.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认识和观点不一致,那么,社会上存在对法律抱不同志度的人就是很自然的事.通常情况下,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的人.会认同法律并自愿接受和维护法律的规则;而持外在观点的人则不会自觉认同法律,表现出被迫接受法律规则倾向;这两种态度的分野不是绝对的.事实上还存在居于两者之间的含混的态度,有时甚至在嗣一个人身上看到这两种不同的态度取向由此,哈特提出,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创造一种规范的生活.必须注意到社会生活中这两种不同法律认知观点以及可能出现的不同态度取向,通过有效的法律调节来达致社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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