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属于会计人员职权的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会计法的权利,也就是他们有权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项,其他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阻挠;当然,这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有的责任,它是与职权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责任,没有职权就没有责任,有责任就需要有这项职权。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权利,因为这项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处理会计事项的统一规则,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就是使这项制度得到认真遵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就是执行这项制度,使之得以实施,也就是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单位得以遵守。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法的会计事项,对有权纠正的予以纠正。这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会计事项有拒绝权,它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权利,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积极抵制违法。对于违法办理或者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办理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但应拒绝办理,而且还有权力纠正,也就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会计事务,如果出现违法现象有权予以纠正,比如以不合法单证作为记账凭证的,有关的会计人员就有权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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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30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1-06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如会计人员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超标准开支的报销事宜,有权拒绝报销。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3个回答  2013-04-15
①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务、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开机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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