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居民楼属于二级
耐火等级,砖木结构的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详情: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
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6.单层、多层重要
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10.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1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 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