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许可,拿手机随意给他人拍照是否触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如题所述

不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二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三是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肖像权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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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2

第2个回答  2020-12-31

第3个回答  2020-12-27

第4个回答  2015-08-04
  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前提,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为营利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只是单纯拿手机给他人拍照并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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