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买东西,交款14000元,收银收了钱之后又去办理其他业务,回来数钱发现钱是12000元,但当时我们两个人点的钱,算上包里剩余的钱绝对是给了14000。当时我要求调监控录像,可是商场没有专门监控收银台的监控器,只有旁边监控店面的监控器能看到收银台,所以当时的情景没办法复原。现在两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正常给我商品,至于差的2000元钱是否应由商家提供出我没有给全金额的证据,而不是我来提供证据证明我给了多少。
我是否可以提出先拿走商品?因为五一期间商品价格与五一之后相差很多,因此会造成我更大的损失
追答在法律上当然可以,如果对方不给,造成的损失当然是由对方承担,即使是活动价与之后价不一,那也是按活动价来的,这个不用担心!如对回答满意,望采纳!谢谢!
追问感谢您的回答,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款吗?
追答以下为法律依据,但与上述事实相比,相对较隐性,关于交付的问题,是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的,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至你举证方面的法律在些没有提出,这个你只要知道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可,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问题是商家的账目没问题,而收银员完全可能将我的钱错给了别的消费者
追答这样就真心是个死结了。有没有目击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