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合肥市某厂上班,在2012年11月受工伤,小腿骨折,在医院做了内固定,医药费都是公司给的,2013年3月,厂长叫我过来上班,此时还需要拐杖才能走路,但由于和厂长关系比较好,他平时对我都还不错,再加本人小孩刚出生,经济压力较大,所以就过来上班了(本人基本是在办公室上班,去年是由于帮忙安装设备受伤的),在我受伤休养的4个月,其中后3个月公司只给我每月1500工资,老板说我没在上班,我受伤之前工资在3000左右(除交社保外),工资是公司给800元基本工资+产量提成。现在我过来上班,老板给的工资是2700基本工资,没有提成。但厂长私下和我说产量好的话会给我一定的提成,(公司给我的在编工作是财务部的,但在厂长这边办公,是协助厂长做事,和财务挂不上边),现在我想问的是等我做完二次手术,做完工伤鉴定,不想在公司上班了(老板太抠),我的赔偿怎么算呢?停工期工资差额可以要求补吗?如果是今年12月做二次手术,做工伤鉴定的话(应该是九级吧),我的是按照12年还是13年标准来赔偿呢?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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