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我得到了,励志奖学金但是为什么到现在也没有发下来???

每年11月30日前。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规定,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2007年9月新学期开学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14亿元,发放首批国家励志奖学金。

扩展资料:

为了帮助更多学习优异的贫困生完成学业,2007年,我国首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奖励对象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覆盖面将达到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

有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是现有高校却不让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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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7

每年11月30日前。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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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25
已经发下来了,我昨天领到了按照省里面的实施细则就是11月30日以前,可能有些学校会推后一段时间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   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   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   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   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提出   全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报财政 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 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含省级预算资金)分配下达   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   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 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 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   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   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 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与中央、省安排专项 资金一起,及时拨付给所属高校,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励志   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 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门用 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 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   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1-21
我也得了,是在11月30日之前,我们学校是11月28号发的
第4个回答  2015-12-01
今天就是11月30号,还没发,都穷的吃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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