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在的只能手机都有主动的通话录音功能。
那么问题来了,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手机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法庭所信任的证据而呈交?如录音清晰、明确,法院会否将该录音而作定案依据?
求教
嗯,可能是我的提问没有阐述清楚。
这段录音是产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算不算是违法监听的范围?
不是说任何自然人、单位、机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以窃听、录音等监听行为。该行为所造成的录音文件讲不被接受为法律证据吗?
还是说我这种的录音形式不算在非法监听的范围内?!
呃,我说的情况应该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的。
比如说,我是原告的证人,被告在之前打电话给我,谈话内容有涉及其作案经过。而恰好我的手机又开启了通话录音,这个情况下该录音能作为证据提交么?(这种情况应该无法也不可能在通话的时候提醒对方说“我手机录音了”吧。这个算不算监听的范围?“这种方法应该算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但我无法定义这种行为是否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那就是偷听吧
只要通过不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成为有效证据,这打破了此前法院判案时一般认为的“未经他人许可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的规定。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写明,第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比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取得的证据;第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取得的证据就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参考资料: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作证据_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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