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手机录音能否作为法庭证据的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的只能手机都有主动的通话录音功能。

那么问题来了,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手机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法庭所信任的证据而呈交?如录音清晰、明确,法院会否将该录音而作定案依据?
求教

  1、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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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可以作为证据。

无论民事、刑事案件,均需证明被录音者就是案件相关方。

如录音清晰、明确,法院会否将该录音而作定案依据?

手机录音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且无反证的话,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另:提醒注意下列事实:
1、手机录音在手机里的部分视为原件,请勿删除。
2、提交法院时,除了刻录光盘外,应另附文字说明材料,如果内容不多不长,请全文摘录,格式参考歌词格式(即:0:00-0:30 内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6
可以。
法律规定的录音证据是结果,而不限录音设备。录音机、手机、录音笔等均可。追问

嗯,可能是我的提问没有阐述清楚。
这段录音是产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算不算是违法监听的范围?
不是说任何自然人、单位、机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以窃听、录音等监听行为。该行为所造成的录音文件讲不被接受为法律证据吗?
还是说我这种的录音形式不算在非法监听的范围内?!

第3个回答  2013-07-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录音取证也需要一些技巧,比如把背景和主题在录音中交代清楚,不要使用威胁的口吻,自身不要有违法的表述,要保留原始录音。

我的建议是把录音证据作为证据链的一环,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不是唯一的证据,毕竟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追问

呃,我说的情况应该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的。
比如说,我是原告的证人,被告在之前打电话给我,谈话内容有涉及其作案经过。而恰好我的手机又开启了通话录音,这个情况下该录音能作为证据提交么?(这种情况应该无法也不可能在通话的时候提醒对方说“我手机录音了”吧。这个算不算监听的范围?“这种方法应该算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但我无法定义这种行为是否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追答

那就是偷听吧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0

只要通过不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成为有效证据,这打破了此前法院判案时一般认为的“未经他人许可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的规定。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写明,第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比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取得的证据;第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取得的证据就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参考资料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作证据_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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