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个月购买的地下停车位,由于还要再过几个月才会使用,所以暂时没有找物业办理交接。每个月去交物业费的时候,物业方面也没有提过这个事情,所以我想再过几个月办理交接,能节省几个月的车位管理费。不知这样是否可行?
交接手续都没有办,他们没道理让我出这几个月的管理费吧?
您说的物业法是指《物业管理条例》吗?
我看到第四十二条中有【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我认为我的情况属于【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所以不应该收吧。
请问,您所说的是第几条?这规定怎么自相矛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