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简述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围绕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框架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法律体系,以促进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可以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来认识。�

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同近代市场经济的区别所在,是由“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看得见的手”的重要标志。重视宏观调控不是主观的愿望,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府的内部功能。�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有:�

(一)引导作用。引导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没有引导的调控实际上是无效或收获甚微的调控。法律的引导作用是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又是法的本质的生动体现。�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单纯是去确认已存在的事实,而更主要的是调整现在和将来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和个人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其重点不是针对过去,而是针对未来。客观认识,真实反映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反过来对失常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更是需要法律的引导,因为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就必需借助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引导。�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包括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遇;包括认识和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还包括确认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既要求经济上的自由贸易和竞争,又要求秩序井然和机会均等;既追求效率与效益,又要考虑正义与公平等等。而这些又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达到,只有法律这一普遍性的规范和体现国家意志的准则才能使上述问题协调统一,即使在协调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法本身的功能也能解决。因此,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局部上看,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都是必然的。�

(一) 保障作用。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动,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而这种秩序实质上是法律秩序,没有法律调整的秩序严格讲就不存在秩序了,马克思早就指出过:规则与法律是不可分的,离开法律的秩序必乱,离开秩序的法律无用。市场经济从主体到行为,都是以平等为基础的,没有平等这个原则,市场经济就建立不了。这就要求法律保护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上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特殊功能的属性。

(二) 制约作用。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制约作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首先,现在进行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更换,而是各种体变制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其内容当然要受到社会主义法的制约。搞市场经济,决不是不要法律,更不是冲破法律禁区,而是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另搞一套,更不容许以搞市场经济为名侵吞国家财产或搞其他非法活动。其次,改革的成果必须法律化,否则,容易造成改革走老路,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改革难以深化,市场经济难以建立等不利后果。�

二、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

(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主要是排除特权的干扰和等级的差异,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变化,我国现在是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因此必须用法律来确定它们的地位。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有专门法律加以确认,急需完善的是使它们法律地位平等,依法进行合理竞争。对经济主体法律地位的确认,不仅是肯定它们的存在,赋予它们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法律上确认了它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地位权利是平等的。�

(二) 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市场经济包含着庞杂的交换活动,反映各种经济关系。法律在微观经济方面必须规范生产要素的自由活动,必须规范自由交换与正当竞争的活动,在日常经济条件下,契约是商品交换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一般地,独立自主的交换主体只有通过契约的形式才能实现商品交换活动。�

微观经济行为从实质上看就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调整,否则市场就会混乱,因此,必须完备和完善调整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使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跑道上和依据法定的规则进行竞争;同时,法律也应鼓励、引导企业健康运行与发展。�

(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市场经济包含着各种风险。由于种种原因,在经济活动中往往会出现纠纷和争执,虽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协商也是有限的,最终必然会诉诸仲裁、司法机关,这要求必须制定各种相应的法律,不仅涉及实体法,首先还涉及程序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纠纷不排除行政手段,但应以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为主,尤其是在经济司法中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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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6
市场经济所依赖的新的法律原则,与过去的计划经济也完全不同。计划经济条件下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国家包揽一切和计划配置资源原则等,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否定市场,否定竞争,否定合同自由,当然也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而市场经济必须贯彻的法律原则主要是:第一,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即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法律都要一体保护;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和弱化行政干预对合同自由的 影响 ,因为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第三,自己责任原则,即打破过去国有 企业 对自己行为完全不负责任而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明确市场主体对自己的市场行为的后果负责,一般违法行为实行过失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个别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责任);第四,公平竞争原则,这里所谓的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的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第五,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专制,因此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必须坚决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可以说这种经济民主是 政治 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第六,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时必须符合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可以说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是一切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第七,维护社会主义、保护弱者的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各种竞争优势的 现代 化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又有经济实力薄弱、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的广大消费者和劳动者,竞争又是残酷无情的、利益分配也是很不公平的,因此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保护弱者在竞争中免受伤害,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道德秩序,制止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为富不仁等等不法行为,并应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防范贫富分化的过度发展和恶化;第八,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即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不应当受到制裁,需要追加规定禁止某种行为时,只能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修改原法律法规或者发布补充规定,但不能有溯及力。(4)以上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而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一时一刻也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可以说没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建设,就不可能确立上述各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除此之外,运用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尤其现在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为了堵塞见利忘义之徒有可能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而形成权钱交易得以孳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结合而形成一种落后经济体制等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2个回答  2013-07-26
调节市场平衡。
维护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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