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1911号三代手续费文件

如题所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1. 代扣代缴: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从支付给纳税义务人的收入中扣除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2. 代收代缴: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3. 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依法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
1. 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2. 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3.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5. 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6.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7. 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8. 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9.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四、手续费管理
1. “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2.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
3.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4.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
5. 财政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6. “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7.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核算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六、支付管理
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七、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编制、调剂、决算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编报、批复预决算,违规管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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