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两年前我将自己租的门面房转让给另一个租房者,当时与他定的协议是等房东两年后续签合同,再付于我

三万元转让费,现已到期,但是他却反悔给我协议上指定的转让费,请问我可以要回我的转让费吗?

第1个回答  2013-07-28
根据你的叙述,现在对方应当付款条件已经达成,应当支付转让费。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照履行,一方不履行,守约方(即你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最好取得房主同意你转让租房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让房主在你的转让合同上写明“同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追问

上诉所说的三万元是以门面转让费为名的,当时并不知道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转让费的存在,以至于现在对方以此为由拒付。请问如果在起诉时对方提及这方面问题,我应该怎么回答?

追答

法律不可能对社会上所有的事务都进行详细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方提到法律没有规定转让费,以此拒付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你所说的门面转让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般转让的部分包括剩余租金、店面营业手续,甚至包括店面经营多年积累的商誉等等。转让上述部分并收取转让费并不违法法律、法规,依法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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