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诉法第219条双方为法人申请执行期限是否修订为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

如题所述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均已规定为二年。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一、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原《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新旧规定的区别

新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而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并且统一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胜诉的当事人,不必再提心吊胆了,生怕时间被错过。而今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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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1
是一样的了。追问

原来是双方为法人申请执行期限为半年。但我查不到新修订的第219条司法解释。

追答

要看民诉法及其解释,新版的才可以。

追问

新版规定是2年吗?

追答

是的。

追问

多谢。

追答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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