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专业人士,我的情况比较特殊,原单位在西安,2000年下岗去了新疆,现在一直在新疆的一个公司打工,原西安的单位一直按最低工资给我交社保,我最近上网查了一下,从06年开始我的缴费记录上只有个人的部分,没有单位部分,而且2012年只交了5个月,可能是单位根据政策办过什么手续吧,我想问两个问题:1、原单位这样给我们交费对我们以后的待遇有什么影响2、按最低工资标准交的很少,会影响我们退休后的工资,我现在能不能补交一部分3、能不能在现在我上班的新疆让这边的单位从现在开始再给我交一份,等我退休时转回西安与西安的帐户合并。我现在的工资要比西安的最低工资高许多,交的多些,将来可以多拿点退休金吧,要不然退休后生活质量会降低太多。谢谢,请高人指点我怎么做比较好
不可以在两个城市同时交社保。
每个公民只能有一份养老保险。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享受退休待遇都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