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章 退赔外汇

如题所述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出现退赔并需要对外汇进口商支付外汇的情况,出口单位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出口单位需准备规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以及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在确认资料真实性后,会将相应的出口收汇记录冲减,并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则依据这份证明为出口单位处理退赔外汇的购付汇手续。


在提交申请时,出口单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明材料的准备。例如,若合同未执行且已收款,需提供合同、终止执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单等。如果是退货赔付的情况,还需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如果出口并收汇后未完成核销,需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和核销专用联。若货物已被退税,还需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最后,如境外的货款误入境内且未核销,出口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外方的退汇请求以及核销专用联或银行的收账凭证。


总的来说,出口单位在面对退赔外汇的情况时,需按照外汇局的具体要求,提供完整且准确的证明材料,以顺利完成外汇冲减和退赔手续。同时,外汇局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关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和结案,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扩展资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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