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侵犯之客体。
本条刑法之所规制的犯罪对象,乃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之资金的使用权以及其相应的收益权利;
而该等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便是本单位自身所有的资本金。
(二)客观危害性。
本罪在具体行为表现方面,呈现出行为人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员工,利用从事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自有资金挪作他用,甚至擅自贷给他人使用,且符合“数额较大”和“逾期未偿还三个月以上”这两个必要条件。
(三)特定义务承担者。
本罪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以特殊性质的存在为主导,也就是说,仅限于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员工的那部分人士。
(四)行为人心态。
该款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持有的情绪态度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实施将本单位资金进行挪用、贷款等行为,同时又充分利用自身岗位上的优势条件来实现这些行为。
然而,尽管明知这样做会对本单位造成损失,但仍然毫不犹豫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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