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汽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产权属个人所有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入户。
扩展资料:
《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量和载物质量装载,严禁超载和人、货混载。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收缴牌证,强制报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从事营运性客运的还须投保车损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对不参加保险或脱保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