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电动车上牌规定

如题所述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广大电动车车主需注意的是,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包括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国标”的车辆;擅自拼装、改装的;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情形。此外,今后不按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将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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