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4个特点都不理解?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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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6
1、主体上,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得到国家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内容上,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行政权力直接相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国家实施行政权所引起的关系,与行政权没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3、地位上,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很大的优益性。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无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条件;第二,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行政强制措施。
4、权责复合上,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是绝对的。特别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复合性更为突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每一项职权,既是它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职权与职责不可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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