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7-16
1、主体上,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得到国家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内容上,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行政权力直接相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国家实施行政权所引起的关系,与行政权没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3、地位上,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很大的优益性。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无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条件;第二,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行政强制措施。
4、权责复合上,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是绝对的。特别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复合性更为突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每一项职权,既是它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职权与职责不可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