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如何解除或者撤销结婚证

如题所述

法律解析:

通常 登记结婚 时都需要去一方当地的民政局办理,而有些人却因为没有到法定年龄,就采取冒用他人的 身份证 信息来办理 结婚手续 ,那么冒用信息登记结婚,民政局需要担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宜章 法院 审理了一起涉婚姻行政纠纷案。两夫妇因 离婚 不成,将 宜章县 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2008年11月10日,第三人李某因未达到 结婚 法定年龄,便冒用堂兄李某能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 临时身份证 。该临时身份证除相片系第三人李某本人的外,姓名、出生时间等其他身份信息均为其堂兄李某能的。次日,第三人李某用临时身份证和原告李某莲到宜章县民政局“顺利”通过婚姻登记审查,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 ,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2015年8月,因感情不合,李某莲向宜章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因婚姻登记时第三人李某身份信息虚假,致使缺乏明确被告无法立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莲以办理 结婚登记 时未能尽到审慎审查责任为由,将宜章县民政局告上法庭,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律解读】 李某所提供的临时身份证系其冒用他人信息领取的,而根据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依据虚假身份证明所做出的结婚登记行为自始无效,应当被撤销。 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被告,无法对该临时身份证的内容真假做出审查判断,由此导致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造成该婚姻登记违法,应该被撤销。 在此案中,李某莲和李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宜章县民政局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李某婚姻登记时,身份证信息虚假致登记行为无效。法院依法撤销了宜章县民政局2008年所做出的郴宜结字010804665 结婚证 ,由原告李某莲和第三人李某承担本次 诉讼费 用。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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